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
——审计报告
(2006年2月15日修订)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以下简称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清楚地表达对财务报表的意见,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已审计的财务报表附于审计报告后。
第二章 审计意见的形成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根据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以作为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第七条 在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评价是否已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
1
理保证。
第八条 在评价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内容:
(一)选择和运用的会计政策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并适合于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
(二)管理层作出的会计估计是否合理;
(三)财务报表反映的信息是否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
(四)财务报表是否作出充分披露,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理解重大交易和事项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第九条 在评价财务报表是否作出公允反映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内容:
(一)经管理层调整后的财务报表,是否与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一致;
(二)财务报表的列报、结构和内容是否合理;
(三)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地反映了交易和事项的经济实质。
第三章 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
第十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2
(四)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
(五)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
(六)审计意见段;
(七)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八)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九)报告日期。
第十一条 审计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审计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审计业务的委托人。审计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说明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财务报表已经过审计,并包括下列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