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或者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开业登记时一并办理代扣(收)代缴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应携带的资料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开业证照复印件一份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全国统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复印件一份
5、银行帐号证明或《存款账户报告书》 一份
6、企业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的印模 一份
7、办税员证复印件一份
8、会计员证复印件(委托代理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可不提交)一份
9、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委托税务代理或委托代建帐的纳税人)一份
10、房地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自有、租用须提供) 一份
11、租赁协议书复印件(租用经营场地者必须提供)一份
12、如经营场所出租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出租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扣税帐号复印件 一份
告知事项: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逾期办理者按第六十条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新办税务登记业户须提供资料,原件检验后退回纳税人,复印件均为A4规格,加盖公章及注明影印件与原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