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的十五天有效期怎么算?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这个十五日内申请。
上海律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秉承“诚信、拼搏、、专业”的经营理念,以满足企业各类需求为己任,可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率”的商务服务,满足企业在沪及在中国不同经营阶段的需求。
上海律点业务涵盖:商标注册(国内/国外),转让,变更,续展,驳回复审,异议及答辩,上海市商标评选,商标认定;专利检索,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申请,答复审查意见,复审,许可使用,无效宣告;版权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海外公司注册年检,香港公司注册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