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勘察、设计、施工或者使用不当造成既有建筑物的沉降或者沉降差超过有关规定,建筑物出现裂缝、倾斜或者破坏,影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甚至危及建筑物的。此类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2)上部结构原因:①建筑物荷载偏心;② 建筑体型复杂或荷载过大;③ 施工技术或程序不当;④ 储罐等构筑物使用荷载施加不当;⑤ 风力或日照引起高耸结构的倾斜。
(3)地基基础原因:①地质条件复杂,土层的压缩性等差异较大;②地基处理不当;③ 土体在不利条件下产生不均匀沉降;④滑坡、坍塌等对地基的影响;⑤地基土受污染侵蚀丧失强度和承载力。
(4)建筑物在长期使用的过程中,因环境改变引起的附加沉降,造成建筑物的沉降或沉降差过大。
(5)既有建筑物因改变使用功能或使用要求,引起荷载的增加,造成原地基承载力和变形不能满足要求。
(6)古建筑加固中,地基或基础需要加强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