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验收程序、验收自查、验收监测方案和报告编制、验收监测技术的一般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从其规定,行业验收技术规范中未规定的内容按照本指南执行。
目前已经发布了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城市轨道交通、涤纶、电解铝、纺织染整、港口中、公路、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火力发电厂、煤炭采选、汽车制造、石油炼制、生态影响类、石油天然气开采、输变电工程、水利水电、水泥制造、乙烯工程、造纸工业、粘胶纤维、制药等行业。这些行业按照行业验收技术规范执行。
二、验收工作程序
验收工作主要包括验收监测工作和后续工作,其中验收监测工作可分为启动、自查、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实施监测与检查、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五个阶段。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九条 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 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 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 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2.1 成立验收工作组
建设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可包括项目的环保设施设计单位、环保设施施工单位、环境监理单位(如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验收监测报告(表)编制单位等技术支持单位和环境保护验收、行业、监测、质控等领域的技术专家。技术支持单位和技术专家的专业技术能力应足够支撑验收组对项目能否通过验收做出科学准确的结论。
2.2 现场核查
验收工作组现场核查工作目的是核查验收监测报告(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补充了解验收监测报告(表)中反映不或不详尽的内容,进一步了解项目特点和区域环境特征等。现场核查是得出验收意见的一种有效手段。现场核查要点可参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的通知》
2.3 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工作组可以召开验收会议的方式,在现场核查和对验收监测报告内容核查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科学合理的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当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运行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验收意见中还应明确详细、具体可操作的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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