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租赁:中租与国内其他具有租赁资格的机构共同作为联合出租人,以融资租赁的形式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企业。合作伙伴一般为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或其他具有租赁资格的机构。 委托租赁:中租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一种租赁方式。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此模式可实现与投资机构、优势企业进行租赁投资合作。 转租赁:转租赁是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中租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承租人,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方。
厂商租赁:厂商租赁是设备制造厂商与中租结成战略合作伙伴,以融资租赁方式为购买其产品的客户进行融资,并进行后续设备资产管理的一种业务模式。适用于设备制造厂商。 杠杆租赁:由中租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的租赁方式。中租通过成立一家项目公司,通过投入租赁物购置款项的部分金额,即以此作为财务杠杆,为租赁项目取得全部资金。适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要求: 1、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1.7亿元人民币,且需要实缴验资。 2、拥有五名**相关专业的高管人员、且该类高管具有**或融资租赁企业管理经验3年以上。 3、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4、股东公司具有与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能突出核心主业,资金来源稳定、股权关系简单透明、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发展战略以及盈利模式清晰,诚信和纳税记录良好。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成立后,经权力机构决议,依法定程序在原有注册资本的基础上予以扩大,增加公司实有资本总额的法律行为。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主要途径是股东增加出资,情况比较简单;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行新股来增加注册资本,也可以将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情况比较复杂。下面主要介绍一下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和要求。(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由董事会拟订增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决议内容应包括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二)增量发行新股应符合法定条件。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三)发行新股须进行审批。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四)进行公告。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附表。(五)公积金转增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15%。(六)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后,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