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设计、实验场所;
(三)具备承担与评价等级相适应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及分析化验能力;
(四)有健全的公司管理制度及质量管理体系。
申请能力评价甲级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不少于15名相关专业的初级(或相当于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类别配套合理,其中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三)独立承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投资额达到业绩表(附件1)的相关要求 ,所承担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并经验收通过;
(四)具有一定的自主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在从事的污染治理专业中,主导技术至少有一项具有发明专利证书或获得两项市级以上相关领域的奖项或鉴定等。
(五)具有固定的检测化验场所,配备完备的检测仪器设备、设施及至少2名专业的环境检测技术人员。
申请能力评价乙级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不少于8名相关专业的初级(或相当于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类别配套合理,其中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三)独立承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投资额达到业绩表(附件1)的相关要求 ,所承担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并经验收通过。
(四)具有固定的检测化验场所,配备基本的检测仪器设备、设施及至少1名专业的环境检测技术人员。
申请能力评价临时等级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不少于4名相关专业的初级(或相当于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类别配套合理,其中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