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近年来企业的外国投资项目审批越来越从严,有关批复职能部门必须国内投资提交申请尽职调查、项目可研报告、项目投资资金状况的阐述、项目投资环境分析评定等工作内容落实情况说明資料,按照相关材料对项目的阐述论证开始批复。
在“一带一路”的推动下,中国企业越来越多地选择境外投资。据资料显示,到2020年,中国企业在境外IPO的筹资总额将达到3762.16亿元。但是发改委和商务部都出台了很多政策,对企业境外上市或境外投资进行有效监管。在这些因素中,境外投资备案(ODI)是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合法途径之一,涉及境外投资备案的审核程序也是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对于“敏感国家和地区”,发改委指的是“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商务部门则指的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