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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14 03:50:01 64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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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5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的“商品装潢”即含有商品(产品)外观设计的内容,包括平面的和立体的外观设计。

    如果某一外观设计不具有内在识别性,则相当于上述的“描述性标记”,其使用者在寻求商标注册或商标权保护时,必须证明该外观设计已经在市场上获得了第二含义,可以向消费者指示商品的来源。由于绝大多数外观设计不具有内在识别性,在外观设计的商标权保护上,证明有关的外观设计已经在市场上获得了第二含义,就是非常重要的。

    外观设计由专利法予以保护,商标由商标法予以保护,二者似乎不应有重叠之处。但在事实上,外观设计与商标又有一些共同之外。外观设计是由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构成的,商标是由文字、图案、形状或其结合构成的。至少,二者在构成上都有形状和图案等要素。

    美国专利法第16章也专门规定了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与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相并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条第4款,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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