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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消防验收,提供一站式服务

    2024-06-10 03:00:01 441次浏览
    价 格:面议

    查验消防栓给水系统时,相关验收资料要看水泵、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及闸阀等主要设备的性能指标的资料和产品合格证书,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记录、管道通水冲洗记录、管道试压试验记录、水泵等消防用电设备的试运转记录、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记录。系统安装情况主要要检查消防水泵、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池取水口、室内外消火栓及闸阀等主要设备的安装与图纸是否相符,使用是否方便,有无正确的明显标志,有无外观损坏及明显缺陷;系统中各常开或常闭闸阀的启闭状态是否符合原设计要求。根据原设计的不同要求,对消防水泵分别进行自动、手动、远程和泵房内就地启泵的试验;消防水泵组的主泵与副泵互为备用功能的相互切换试验;系统压力试验和供水试验。

    需设置消防车道的场所

    1.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2.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m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3.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4.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5.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

    6.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

    消防验收流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步,工程完工后,要投入正常使用,就得先得到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所以,有关单位要向消防机构提交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

    第二步,公安消防机构受理申请后,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机构工作人员审核资料是否符合要求,资料不全的应及时通知补全。

    第三步,审核通过,机构工作人员会通知申请人消防验收时间并提醒申请人提前做好验收准备。

    第四步,有关文件规定,消防验收时,到场的消防监督员要多于二人以上,并且要佩戴《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着制式警服。

    第五步,消防验收内容基本检查完后,各单位(设计、施工、建设)提出建议和看法,消防验收人员给予答复。

    第六步,验收合格后,各单位负责人和消防验收人员在验收表上签字。

    第七步,消防验收承办人整理验收意见书归档,送上级领导审批。

    第八步,申请单位去消防机构取验收意见书。

    第九步,如果验收不合格,申请单位就要按照验收意见书进行整改,然后再次申请复验,复验程序与次申请验收相同。

    建程消防验收程序:

    1、建筑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构提出工程竣工消防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2、公安消防机构受理案件后,验收具体经办人应查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不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办单位补齐,并在验收前1-2日通知建设单位做好验收前相关准备。

    3、按消防工程验收程序的规定由不少于二人的消防监督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参加验收的消防监督员应着制式警服,佩带《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具体验收程序如下:

    1)参加验收的各单位介绍情况。建设单位介绍工程概况和自检情况,设计单位介绍消防工程设计情况,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施工和调试情况,监理单位介绍工程监理情况,检测单位介绍检测情况。点这免费下载施工技术资料

    2)分组现场检查验收。验收人员应边检查,边测试,并如实填写消防验收记录表。

    3)汇总验收情况。各小组分别对验收情况作汇报,根据总队制定的《广东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试行)》,按子项、单项、综合的程序进行评定、评定结论在验收记录表中如实记载,并将初步意见向建设、施工、设计等参加验收单位提出,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及时向建筑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4、参加验收的建设、施工及设计单位发表意见或提出问题时,消防机构验收参加人员应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给予解释。

    5、消防工程验收或复查合格后,各单位参加验收人员和消防机构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申报表上签名。

    6、工程验收承办人应及时填写验收意见书,行文呈批表,并整理验收档案送领导审批。

    7、建设单位到窗口,出具回执取回验收意见书;

    8、验收和复查不合格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各有关单位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向公案消防机构申请复验,复验程序与申请验收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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