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省政府令第327号)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22〕1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并明确使用标准。现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以压燃式、点燃式发动机和新能源为动力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的各类工业设备,如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起重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场内车辆、工业钻探设备、发电机组等。
二、禁用区范围
本通告所指禁用区域分为核心禁用区和一般禁用区。
(一)核心禁用区范围
1.市中心城区(含张店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姜萌路、G309(国道309)、G205(国道205)、黄河大道、鲁山大道、淄河大道闭合圈所围合区域。
2.淄川区:南环路、庆淄路—将军西路—张博附线(国道205)、胶王路(省道509)、湖南路(省道231)闭合圈所围合区域。
3.博山区:西过境路、珑山路、五岭路、南秋泉路闭合圈所围合区域。
4.周村区:西外环路、周村区-邹平市交界、G309(国道309)、姜萌路、庆淄路、米山路闭合圈所围合区域及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其他部分规划建设用地。
5.临淄区:溡源路、临淄大道、博临路、张皇路、北齐路、临淄大道、牛山路、淄江路、乙烯路闭合圈所围合区域。
6.桓台县:柳泉北路、桓台大道、规划一中中路、渔洋街、一中西路、规划学校北侧道路、柳泉北路、工业街、张北路、建设街、顺河路、规划商城南路、规划东岳路、赵家南路、少海路、寿济路闭合圈所围合区域。
7.高青县:东邹路、田横路、青苑路、北环路、开泰大道、南外环、干二排闭合圈所围合区域。
8.沂源县:华源路、沂邳线、兴源路、沂河路闭合圈所围合区域和沂源经济开发区县城规划范围内部分区域。
9.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正阳西路、花海北路、正阳路、省道102、姜萌路、环湖东路、胶王路、石佛东路、商中路、商家镇人民政府南侧围墙闭合圈所围合区域。
10.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驻地。
以上区域均包含边界道路。
(二)一般禁用区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核心禁用区以外的城市建成区。
三、管控要求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限值。
2022年12月5日起,核心禁用区范围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环保编码登记信息并申领环保号码,未申领的不得使用。进入禁用区内施工工地、物流园区、重点使用机械企业等单位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需使用“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源排放监管平台(微信小程序)”完成进出场(厂)登记管理,未在系统进行进出场(厂)登记的不得在上述区域使用。
(三)进入核心禁用区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同时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的国三及以上阶段性排放标准,安装与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实时定位装置,并提供半年内机械排放合格证明材料等条件,方可在该区域内作业。核心禁用区内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免于安装实时定位装置及提供排放合格证明。
(四)一般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