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称
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命名的要求。
(二)法定代表人
于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法人机构代表人为诊所法定代表人。
(三)地址
为诊所所在的具体地址。
(四)主要负责人
1.个人举办诊所的,应填写举办人身份证姓名;
2.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主要负责人为法人机构任命(聘任)的负责人,应填写负责人身份证姓名。
(五)所有制形式
1.个人举办诊所的,所有制形式为私人所有制;
2.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所有制形式按照法人机构所有制形式(国有、集体、股份、私有等)确定。
(六)经营性质
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
(七)备案编号
(八)诊疗范围
1.诊所仅配备具有规定学历的执业医师,诊疗范围按照1994年原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要求备案诊疗科目。
2.诊所仅配备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的医师,诊疗范围按照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核确定的执业范围进行备案,包括中医药技术方法和病证范围。
3.诊所同时配备具有规定学历的执业医师和中医(专长)医师,诊疗范围应同时备案诊疗科目和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范围。
(九)备案机关
为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
(十)备案日期
为中医药主管部门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的时间。
说明
信息表是拟举办中医诊所备案时需提交的材料之一,个人或法人机构举办中医诊所,均需填写此表。
二、具体填写项目说明
(一)诊所名称
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命名的要求。
(二)诊所地址
为诊所所在的具体地址。
(三)法人名称
举办诊所的法人机构法人证书标识的名称。个人举办诊所的,不填写此项。
(四)法人资质证明编号
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证书和工商登记执照、社会和行业组织登记证书等。个人举办诊所的,不填写此项。
(五)法定代表人
法人机构举办诊所,法定代表人应填写法人机构法定代表人。个人举办诊所的,不填写此项。
(六)主要负责人
个人举办诊所的,应填写举办人身份证姓名。
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主要负责人为法人机构任命(聘任)的诊所负责人,并符合《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
(七)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
指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标识,并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的平面布局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