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人所服务的跨国企业必须于国内及美国双边皆设有公司,且上述二公司必须互为子母公司或合格的关系企业。
2. 签证申请人必须于提出L-1申请时的过去三年中,至少有一年在此跨国企业的台湾公司担任高阶主管或经理人职位。
3. 此跨国企业的美国公司必须已经在美国合法登记、营业并雇用美国当地全职员工(美国公民或绿卡身份者) 。
4. 此跨国企业的美国公司必须证明,该公司有足够财力聘用此L-1签证申请人担任高阶主管或经理人员职务。
L-1签证次拿签三年签证(新公司只给一年),以后每次延期两年。行政主管或经理人员可申请延期两次,因此其长居留期限可达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