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人与人之间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男女两性关系的社会组织形式,即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或法律或社会风俗习惯所承认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男女两性结合为夫妻关系的社会组织形式。“婚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
原始群婚阶段
早过着群居生活的人们,实行的杂乱的性交。“男女群居杂处而无别” [2] 。原始群婚的早期阶段,兄弟姐妹与上下辈之间的婚配是毫无限制的。
血缘婚阶段
血缘婚即同辈通婚。恩格斯说:在血缘婚里,婚姻集团是按 辈分来划分的,在家族范围以内的所有祖父与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的,后者的子女,构成第三个共妻共夫圈子 [3] 。血缘婚也叫班辈婚、兄妹婚,是人类婚姻史上第二种婚姻制度类型。
一夫多妻制
在大多数国家,一夫多妻制都是不被法律认可的,但是在穆斯林国家和非洲国家这种制度却被普遍实行 [11] 。在印度和斯里兰卡等几个国家只允许其伊斯兰公民实行一夫多妻制。所以一些印度人试图皈依伊斯兰教,来绕过这些法律限制 [12] 。而以基督教为主的国家通常不允许一夫多妻制,除了刚果共和国、乌干达和赞比亚。
婚姻家庭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应担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不应先入为主地促使当事人达到离婚的目的,或是使当事人坚定离婚的意志。而应在接受委托时,深刻领会当事人真实意图,掌握“合”与“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内涵,运用灵活的工作方法,力争使纠纷双方握手言和、重归于好。确实没有和好可能或没有和好必要的,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又能使矛盾控制在小范围,以至“好合好散”,从一个家庭的稳定来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