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一般程序
1、办理会见手续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向羁押场所出示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如有翻译人员参加会见时,还应当出示侦查机关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出示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2、确认《授权委托书》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征询其是否同意聘请律师。如表示同意应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如表示不同意应记录在案并让其签字确认。
3、了解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3)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4)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
(5)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6)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7)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4、制作会见笔录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但事前应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
5、交接手续
律师会见完毕后应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
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权的规定是,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对于危害国家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传递违禁品;(二) 私自为在押罪犯传递书信、钱物;(三) 将通讯工具提供在押罪犯使用;(四) 未经监狱和在押罪犯同意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五)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妨碍监狱管理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