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有效辩护奉为被告人的宪法权利,并将无效辩护与程序错误并列为上级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依据,这是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特殊经验。在可预见的未来,中国引入无效辩护制度的可能性是很小的。但是,确立有效辩护的理念,并推动辩护制度的改革,这却是很有现实意义的。基于有效辩护的理念,法律应当确立基本的辩护质量标准,并为律师辩护活动确立一种质量控制体系。中国法律并不仅仅满足于保障被告人获得律师的帮助,而且还要促使律师提供一种尽职尽责的辩护,从而使委托人可以获得高质量的法律帮助。
在辩护时要注意什么?
1、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
3、要敢辩、善辩和明辩。
4、切忌歪辩、乱辩和错辩。
行为人有权针对被公安机关或者是人民法院等指控的罪行进行无罪、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庭上或者是停下辩解,这是属于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自己还是委托由律师进行辩护的,都不得严重偏离案件事实进行辩护,否则视为辩护不合法。
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辩护意见提供了法律依据。尽管在侦查阶段,律师接受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家属的委托时,对于当事人涉嫌犯罪的相关事实情况了解不多,对于侦查机关究竟掌握何种证据、已经查实何种事实更不了解。但《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辩护律师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给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同时也赋予了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因此,辩护律师就可以在接受委托之后,及时通过会见地向当事人(包括家属、犯罪嫌疑人本人)了解可能与案件有关的详细情况,通过合理有效地提问方式掌握侦查机关目前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已经掌握的证据材料,了解“侦查人员如何讯问”、“犯罪嫌疑人如何回答”,可以预判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是否确实、是否达到符合检察院必须予以批准逮捕的条件、是否可以移送审查起诉等。
在这个阶段,律师应当根据接待洽谈情况、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情况,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一份书面的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如果有必要,可以根据案件侦查进展提交补充辩护意见)。根据律师自己询问犯罪嫌疑人了解到的初步情况,结合涉嫌犯罪的罪名及由侦查人员介绍的已经查实的简单案情,向侦查机关提出本案是否构成犯罪、具有哪些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对于已经由侦查机关执行刑事拘留但没有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还需要增加是否可以取保候审或者没有必要提请逮捕的相关意见。及时有效的书面辩护意见,可能将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无罪、罪轻或者审前不予羁押带来帮助。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刑事诉讼法》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这个规定,对于律师向检察院提出书面的辩护意见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指出了法律辩护职责。在这个阶段,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着重以“是否超过追诉时效”、“是否实体不构成犯罪”、“是否具有其他关键证据错漏”、“是否具有不充分、不正确的内容需要补充调查”、“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排序问题”、“是否存在减少罪名”等方面进行充分交流。因为这个阶段,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材料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等主观的供述材料已经可以通过阅卷获取,对于案件是否可能无罪、是否可能不起诉都能够有一定的客观了解。此时,能够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拟写具有说服力的辩护意见,从而到达将辩护观点在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起诉书中予以直接体现,就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