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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刑事辩护律师排名,欢迎咨询,服务可靠

2024-09-14 12:00:01  529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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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刑事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一般的案件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管辖的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律师刑事会见需要什么手续?

刑事会见需要下列材料:辩护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还应向侦查机关提交会见申请书,经许可才能会见;其他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向人民法院、检察院提交会见申请书,经法院、检察院许可才能会见。律师如果要会见当事人,需要提交相关的手续:包括:律师的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律师事务所的证明(律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刑事辩护委托书(如果是法律援助的,则需要出具法律援助公函),委托人(一般是当事人家属)身份证件和亲属关系证明。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只要具备这些手续文件,律师就随时可以会见当事人,不受会见时间及次数的限制。

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正当权利,侦查机关在接到律师会见函后应当依法安排会见。

1、普通刑事案件。

我国刑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2、危害国家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对危害国家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办案部门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有碍侦查"是指下列情形:(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公安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是指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一)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提出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在三日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答复辩护律师。人民检察院办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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