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见前的准备工作
首先,会见前,承办律师应当对整个案情有了解。每次会见前,建议先阅卷,详细了解案情,画出时间和关系图表,对于不明晰的细节列出《问题清单》,经过多次实践,我发现阅卷后再会见的效率往往更高,因为只有详细了解案件每个细节,才知道问什么?怎么问?阅卷后,应当根据《问题清单》并结合法律规定,提前整理出《会见提纲》,可就会见过程中需要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详细沟通了解的情况提前做准备,这样有针对性的发问,能大大提高会见效率。
其次,每次会见前,应当提前和看守所联系,了解看守所对律师会见的一些新要求,比如疫情期间需要出示除了“三证”(委托书/公函、介绍信、律师证)之外的其他材料或者提出其他防护要求,又或者因出现会见高峰需预约等,提前了解落实这些具体情况会大大提高工作效率。此外,提前与看守所沟通可以确定看守所的准确地点,不会因为现场找寻目的地而耽误工作时间。
逮捕案件的刑事证明标准
审查批捕部门的干警在审查批捕案件中,要具有起诉意识,把审查的重点放在对证据的审查、分析、运用上。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用证据进行论证、分析,切实查清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否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所为,注意把握好证据的证明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两个基本”的原则,刑事证明标准应坚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每个证据都要查证属实,并且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这是整个案件符合基本证据确凿的基础和前提。
二是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证据之间的矛盾能够合理排除。
三是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情节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四是只有被告人口供(包括共犯口供一致的)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批捕。
五是全案证据必须形成体系,能够完整地证实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实现整个案件“基本事实清楚”。
六是犯罪嫌疑人不供或翻供,只要其他基本证据确凿的,应依证据批捕。
刑事诉讼的种类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辩护与代理制度有什么区别
刑事辩护与代理制度存在着很多方面的不同,包括主体地位的不同,代表的当事人地位的不同等。
1、服务对象不同,刑事辩护服务的对象则是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的服务对象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或法院的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只能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