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一般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所谓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进行的辩护。这种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自行辩护是十分有效并被频繁使用的辩护方式。委托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为自己作辩护。这里的他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托辩护相对于自行辩护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因此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中为主要的一种辩护方式。指定辩护是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的,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随着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不断发展,有效辩护的问题逐渐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我国法律就律师的从业资格、律师的职业伦理、律师接受委托从事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等问题确立了一系列规则,使得律师辩护制度逐步得到了完善。然而,迄今为止,我国仍然有70%左右的刑事被告人无法获得律师的帮助,这些被告人只能依靠自行辩护的方式来行使法定诉讼权利。而在那些有律师辩护的案件中,律师的辩护水平也是参差不齐的。由于律师的职业准入门槛不是很高,律师的法律素养无法得到普遍的保障,加上律师界普遍采取事先全额收费的做法,因此,委托人对于辩护律师的制约力不强,辩护律师不尽职、不尽责的情况屡有发生。尤其是那些提供法律援助的辩护律师,由于所能获得的律师费用很少,加上法律援助机构普遍缺少有效的监管措施,更是难以为被告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是,须准确地找出其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定理由,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无罪辩护又分为两种,即无罪与存疑无罪。无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事实清楚,但依照法律不构成刑事犯罪,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轻微的违法等等。存疑无罪是指案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得出指控的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性结论。在刑事诉讼中,指控方承担有举证责任,即他们负有证明被告人犯罪的全部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如果指控方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所为,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应当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无罪。
刑事辩护律师要敢辩、善辩和明辩,切忌歪辩、乱辩和错辩。所谓敢辩,就是敢于讲出或写出辩护律师与众不同并与控方分歧很大的独立见解。把死罪辩成无罪,把重罪辩成轻罪,把同行公认为没有办法辩的案件辩得头头是道。所谓善辩,就是要律师注意表达方式,恰当辩论。而所谓明辩,则是指律师要抓住要害,提出明确的辩护意见。所谓歪辩,就是歪曲事实、曲解法律、颠倒是非的辩护。所谓乱辩,就是前后矛盾,自己打自己嘴巴的辩护。至于错辩,是指错误的辩护,这类辩护本意也许是好的,但方式不对,结果则恰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