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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个人短借贷款,凭身份证当场放款

    2024-02-13 12:27:01 48次浏览
    价 格:面议

    个人借贷,又称零售贷款业务,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成为一项重要的贷款业务。个人借贷,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住房和城镇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含外销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金钱借贷书面记载要详明

    借据或借贷契约,宜清楚载明下列事项:

    1.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名称。

    2.借款的全额与币别。如:“新台币壹拾贰万元整”。

    3.借款的期限。如:以“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个月”或“借款期限自公元\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等字句来表示

    4.利息的约定。把利率和支付方法表示清楚。如:“年利率10%”“自借款日起于每个月的第五天支付”。

    5.违约金的约定。如:“借款人如有违约情事发生,应就借款金额按日支付每万元每日伍元计算之违约金。”

    6.立据日期。

    7.借款人的亲自签名。

    金钱交付应有凭证

    金钱的借贷契约,必须有金钱的实际交付才会发生效力。贷款人将借贷款项交付借款人时,宜以支票或本票为之,并书明以借款人为受款人,在契约书上注明:“本借贷款项巳以付款行**银行账号*号*年*月*日期票号****,而额人民币**元整之支票(或本票)乙纸,交付借款人无误。”,以免现金的交付无凭无据。

    需出具及提供的资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认购书原件及复印件;

    3、首期房款的缴纳原件及复印件;

    4、月供款能力证明,包括:个人及家庭收入证明,存单(存折或其他有价证券)等。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还分散在《合同法》和人民法院1991年和1999年的两个司法解释中。

    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被集中地归入在第12章中。《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是采取区别对待的,主要表现在借款主体和无息推定原则上。

    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了《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可以说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过程中的一个直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旗帜鲜明地承认民间借贷的存在与发展并且持积极支持的态度。从《意见》整个内容来看,尽管其中个别条款同样可以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借贷纠纷,但所有条款都充满了一种专门针对民间借贷而为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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