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又称零售贷款业务,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成为一项重要的贷款业务。个人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资产担保贷款
资产担保贷款(asset—based loan)是由那些预期在将来会转化为现金的企业短期资产作抵押的贷款。作抵押的资产一般是应收账款和原材料或产成品的存货。银行以企业应收账款或存货价值的一定百分比发放贷款。
在资产担保贷款中,借款企业保留对所抵押资产的所有权,有时也将所有权交给银行,于是银行承担了这些资产的一部分将不能如期还款的风险。这种安排普通的例子是保理(factoring),银行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承担了收取客户应收账款的责任。由于承担了额外的风险和费用,银行通常收取更高的贷款利率,而且以比该客户担保资产更低的比例放贷。
临时贷款:企业因季节性和临时性客观原因,正常周转的资金不能满足需要,超过生产周转或商品周转 款额 划入的短期借款。临时借款实行“逐笔核贷”的办法,借款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安规定用途使用,并按核算期限归还。
卖方信贷:产品列入国家计划,质量在全国处于地位的企业,经批准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引起生产经营奖金不足而向银行申请分期收款销售引起生产经营奖金不足而向银行申请取得的借款。这种借款应按货款收回的进度分次归还,期限一般为1至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