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不属民间借贷范畴之列。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民间借贷规定》第11条明确: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原则上有效;除非存在特殊情形:包括《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无效情形,以及《民间借贷规定》中明确规定的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况。
企业向公民借款只能向特定的、少数的人借款,而不能面向社会公众;
企业只能因某些特殊的事由而向公民临时借款,不可以是经营性行为;
企业借款给公民,只能满足某个或某些公民的临时特殊需要,比如本企业职工生病、购买住房等,企业不能以此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