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1、首次病历记录,应由接诊或值班医师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必须完成。而后经治医师连续记录3日。入院48小时和72小时内必须有两级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2、住院病历应于病人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
3、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之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完成。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医院病历证明的开具需要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会诊意见等病历资料原件;
2.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等病历资料原件;
3.对医疗器械、药品等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等与医疗事故鉴定有关的材料。
医院病历保存多久?
根据法律规定,病历分为三种:
1.住院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30年,遗失或损坏均为院方责任;
2.在医院建立档案的门诊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15年;
3.由患者保存的门诊病历,包括化验单、检查单、挂号票根等,这些患者一定要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