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是医疗活动的真实记录,属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第六十三条中规定的“书证”,如果其具有相关性、合法性、真实性,即可认定为有效。所谓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是对患者的疾病发生、发展情况和医务人员对患者的疾病诊断、及护理医疗活动情况的客观记录。
疾病证明是指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患者病情、诊断结果、方案以及情况的证明文件;而其他证明材料则包括了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其他类型的证明文件。疾病证明的主要作用是确认患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所接受的情况,以便于个人或单位进行相关申报或索赔等。其他证明材料的作用则根据不同情况而定,但大多与个人或单位的身份、收入等方面有关。
疾病证明书开具和保管
1、凡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在医院注册的临床医师,可在医务科登记领榷疾病证明书》;换取时持存根对换,遗失者应登报宣布作废(登报费用自理),否则不得再领龋
2、已领取的疾病证明书,应由领取人妥善保管使用。不得随意外借他人使用。
3、严禁出具虚假证明、人情证明,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理。
一般在常规的医院,尤其是三甲医院,做B超需要提前挂号,如果某一个器官出现异常,想做B超,可以挂相关科室的号,通过医生的问诊、查体以及相关检查。
医生会建议您做相关部位B超,并开申请单,申请单上标明做B超的部位,一般常规做肝胆脾的B超需要空腹到医院去做,饮食以清淡易消化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