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职工病假的规定如下: 1、职工患病或者因工负伤期间,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内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病假津贴或者疾病救济费用。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在就医、怀孕、分娩、哺乳期间工作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医疗、妊娠、分娩、哺乳期满。
医院收费票据解释 (1)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2)其他支付: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门诊大额、退休补充、残军补助、单位补充[原公疗]等基金或资金支付的金额。 (3)门诊大额支付: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医保大额基金支付的金额。 (4)退休补充支付: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退休补充基金支付的金额。 (5)残军补助支付: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残军补助资金支付的金额。 (6)单位补充[原公疗]: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单位补充[原公疗]基金支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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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休学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1.因病经诊断,需停课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3.因其他原因(包括出境就学等),需要休学的。 因病办理休学时,需要提供有效的医院诊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