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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商标的明显特征(又称明显性),便是指商标易于差异含其他商标的产品、效劳等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顾客能够凭借该商标特征差异产品或效劳的出处、特色、信息等。商标的特征越明显(即具有独创性的明显特征),其差异效果就越大,越有利于一般顾客识别。
此处所指的独创性,是指靠智力所确定的非常见常用的字词、图形及其组合,归于大众化的常见的花鸟虫鱼、吉利言语或其他事物一般缺乏独创性。因为对商标的明显特征的审查实行的是否定审查方式,并且商标所运用的文字、图形触及规模非常广,法令无法回答那些商标具有明显性的问题,所以只能列举一些不具有明显性的景象和比如。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商标被认为不具有明显特性:
(1)以本职业通用的产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以与本产品有相关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3)以表示产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用、用途等特色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4)以地舆名称作商标的(注: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有破例);
(5)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冗杂或运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6)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悉数或主体部分的等;
(7)运用国家或职业颁布的一致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有明显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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