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我国现行的合同法、票据法及结算规则,我们认为贴息的承担作为经济负担的分配,双方可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由持票人承担。
1、从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角度看
根据票据法我们分析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义务,汇票签发后,其即承担保证该汇票获得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汇票金额和追索费用。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签据后,仅承担在汇票到期时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并非在汇票到期日前对汇票发生付款及贴息责任。
对持票人来说,接受银行承兑汇票就享有到期时请求支付票面金额的权利。持票人只能在在汇票到期时请求票据债务人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的权利,而没有汇票到期日前请求票据债务人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的权利。反之得出出票人无需承担汇票到期前的贴息。
2、从银行承兑汇票的财务处理规范来看
根据我国现行财务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可以申请贴现。对持票人来说,未到期的汇票贴现所收到的金额就是银行存款,贴息部分计入财务费用。可见会计准则对于汇票贴息是作为持票人的财务费用,是持票人应当承担的资金成本,因此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息也由持票人承担。
3、从银行承兑汇票的支付功能角度看
持票人所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不仅可以通过贴现获得资金,还可以背书转让,用做支付手段。从这个角度看,偿还债务或是止付货款的行为贴息并未产生,银行承兑汇票也并不影响交易双方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