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依法享受与其工作年限对应的法定带薪年休假,可以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自身意愿,申请安排休假。但是有部分劳动者由于个人原因或者单位工作安排,当年度无法休假,对此法律专门规定,对于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三百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具体做法是,用人单位将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当年十二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为日工资收入。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需要说明的是,按百分之三百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已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公司仅需按照日工资的百分之二百另行支付未休年休假的补偿。
此外,如果应休年休假折算后不足1天的,就不再予以补偿。同时,在计算员工未休年休假天数时,劳动者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