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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情形会导致公司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呢”?

            2024-05-17 08:43:10        1292次浏览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商事登记机关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企业常入“异常经营名录”的原因有两种:

    其一,公司地址无法取得联系;

    其二,公司每年度的工商年报没有在规定时间里上报。

    针对这两种情况,企业可以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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